自动喷淋设计规范
第三节监测装置
第
5.3.1条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下列工作状态宜能监测:
一、系统的控制阀开启状态;
二、消防水泵电源供应和工作情况;
三、水池、水箱的水位;
四、干式喷水灭火系统的最高和最低气温;
五、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的最低气压;
六、报警阀和水流指示器的动作情况。
第
5.3.2条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建筑物、构筑物,其监测装置信号宜集中控制。自动监
测装置,应设有备用电源。
第四节管道
第
5.4.1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后的管道上不应设置其他用水设施,并应采用镀锌管
或镀锌无缝钢管。
第
5.4.2条每根配水支管或配水管的直径不应小于
25毫米。
第
5.4.3条每侧,每根配水支管设置的喷头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建筑物、构筑物均不应多于
8个。当同一配水支管在吊顶上下
布置喷头时,其上下侧的喷头数各不多于 8 个;
二、严重危险级建筑物、构筑物不应多于 6 个。
第
5.4.4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泄水装置。
第
5.4.5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内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
117.7×104帕斯卡(12公斤 /
平方厘米)。
第六章系统类型
第一节湿式喷水灭火系统
第
6.1.1条室内温度不低于
4℃且不高于
70℃的建筑物、构筑物,宜采用湿式喷水灭
火系统。
第
6.1.2条湿式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在易被碰撞或损坏的场所应向上布置。
第二节干式喷水灭火系统
第
6.2.1条室内温度低于
4℃或高于
70℃的建筑物、构筑物,宜采用干式喷水灭火系
统。
第
6.2.2条干式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应向上布置
(干式悬吊型喷头除外) 。
第
6.2.3条干式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容积不宜超过
1500升,当设有排气装置时,不宜超
过 3000升。
第三节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
第
6.3.1条不允许有水渍损失的建筑物、构筑物,宜采用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
第
6.3.2条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同一保护区域内应设置相应的火灾探测装置;
二、在预作用阀门之后的管道内充有压力气体时,宜先注入少量清水封闭阀口,再充入
压缩空气或氮气,其气压不宜大于 2.9×10000 帕斯卡 (0.3公斤/厘米
2);
三、发生火灾时,探测器的动作应先于喷头的动作;
四、当火灾探测系统发生故障时,应采取保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正常工作的措施;
五、系统应设有手动操作装置。
第
6.3.3条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管线的充水时间不宜大于
3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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