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淋设计规范
第五章系统组件
第一节喷头
第
5.1.1条在不同的环境温度场所内设置喷头时,喷头公称动作温度宜比环境最高温
度高
30℃。
第
5.1.2条建筑物、构筑物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有库存备用喷头,其数量不
应少于总安装个数的 1%,且每种类型和不同温标的备用喷头数均不应少于
10个。
第
5.1.3条在有腐蚀气体的环境场所内设置喷头时,应进行防腐处理,并应采取不影
响喷头感温元件功能的措施。
第
5.1.4条每个喷头出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P
q=
K
9.8×104
式中:
q -喷头出水量 ( 升 / 分 ) ;
P -喷头工作压力 ( 帕斯卡 ) ;
K -喷头流量特性系数。
注:当喷头公称直径为 15毫米 ,K=80
第二节阀门与检验、报警装置
第
5.2.1条每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有报警阀、控制阀、水力警铃、系统检验装置
和压力表。控制阀应设有启闭指示装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设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
辅助电动报警装置。
第
5.2.2条报警阀宜设在明显地点,且便于操作,距地面高度宜为 1.2米。报警阀处
的地面应有排水措施。
第
5.2.3条水力警铃宜装在报警阀附近,其与报警阀的连接管道应采用镀锌钢管,长
度不大于 6 米时,管径为 15毫米;大于 6 米时为 20毫米,但最大长度不应大于 20米。
水力警铃的启动压力不应小于 4.9×10000 帕斯卡 (0.5 公斤 / 厘米
2) 。
第
5.2.4条采用闭式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有延迟器等防止误报警的装置。
第
5.2.5条采用闭式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每个报警阀控制喷头数不宜超过下列
规定:
一、湿式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为 800 个;
二、有排气装置的干式喷水灭火系统为
500个;无排气装置的干式喷水灭火系统为
250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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