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淋设计规范
第二节仓库的喷头布置
第
4.2.1条喷头溅水盘与其下方被保护物的垂直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可燃物品的堆垛,不应小于
90厘米;
二、距难燃物品的堆垛,不应小于
45厘米;
第
4.2.2 条在可燃物品或难燃物品堆垛之间应设一排喷头,且堆垛边与喷头的垂线水
平距离不应小于 30厘米。
第
4.2.3条高架仓库的喷头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4.2.1 条和
4.2.2 条的要求外,尚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在屋面板下的喷头,间距不应大于
2 米;
二、货架内应分层布置喷头。分层布置喷头的垂直高度,当储存可燃物品时,不应大于
4 米;当储存难燃物品时,不应大于
6 米;
三、分层板上如有孔洞、缝隙,应在该处喷头上方设置集热板。
第三节舞台、闷顶等部位的喷头布置
第
4.3.1条舞台的喷头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舞台的葡萄棚下部,宜布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二、葡萄棚以上如为金属承重构件时,应在屋面板下面布置闭式喷头;
三、舞台口和舞台与侧台、台后的隔墙上的洞口处,应设水幕系统。
第
4.3.2条室内净空高度超过 8 米的大空间建筑物,在其顶板或吊顶下可不设喷头。
第
4.3.3条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吊顶至楼板或屋面板的净距大于
80厘
米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当其内有可燃物或装设电缆、电线时,应在闷顶或技术夹层内设置喷
头。
第
4.3.4条在自动扶梯、螺旋梯穿过楼板的部位,应设置喷头或采用水幕分隔。
第
4.3.5条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与其相连的下列部位应布置喷
头;一、存放、装卸可燃物品的货棚;二、运送可燃物品的通廊。
第
4.3.6条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内,有下列情况的部位应布置喷
头:
一、宽度大于 80 厘米的挑廊下面;
二、宽度大于 80厘米的矩形风道或直径大于
1 米的圆形风道下面。
第四节边墙型喷头布置
第
4.4.1条在吊顶、屋面板、楼板下安装边墙型喷头时,其两侧
1 米范围内和墙面垂
直方向 2 米范围内,均不应设有障碍物。
第
4.4.2条喷头距吊顶、楼板、屋面板的距离,不应小于 10厘米,并不应大于
15厘
米,距边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5 厘米,并不应大于
10厘米。
第
4.4.3条沿墙布置喷头时,其保护面积和间距应符合表
4.4.3的规定。
边墙型喷头的保护面积和间距表
4.4.3
建、构筑物危险等级每个喷头最大保护面积 ( 平方米) 喷头最大间距 ( 米
2)
中危险级
8 3.6
轻危险级
14 4.6
注:喷头与端墙的距离,应为本表规定间距的一半。
第
4.4.4条边墙型喷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宽度不大于 3.6米的房间,可沿房间长向布置一排喷头;
二、宽度介于 3.6 米至 7.2 米的房间,应沿房间长向的两侧各布置一排边墙型墙喷头,
宽度大于 7.2米的房间,除两侧各布置一排边墙型喷头外,还应按本规范表
4.1.1的规定在
房间中间布置标准喷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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