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淋设计规范

第二节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


第 

3.2.1条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消防水


池:

一、室外给水管道和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二、室外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道。

第 

3.2.2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水池容量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 

1小时计算,


但在发生火灾时能保证水源连续补水的条件下,水池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

水量。当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水池或水箱时,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

第 

3.2.3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消防水箱,其容量应按 



10分钟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但可不大于 

18 立方米。

第 

3.2.4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设消防水箱:

一、水源能保证系统的水量和水压要求;

二、轻危险级和中危险级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有稳压水泵或气压给水装置。


第四章喷头布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 

4.1.1条各危险等级建筑、构筑物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每只标准喷头的保护面积、

喷头间距,以及喷头与墙、柱面的间距,应符合表 

4.1.1的规定。



标准喷头的保护面积和间距表 

4.1.1 


建、构筑物的危险等级分类

每只喷头

最大保护面积 (米 

2) 

喷头

最大水平间距( 米 ) 

喷头与墙、柱面

最大间距 ( 米 ) 

严重危险级生产建筑物 

8.0 2.8 1.4 

严重危险级储存建筑物 

5.4 2.3 1.1 

中危险级 

12.5 3.6 1.8 

轻危险级 

21.0 4.6 2.3 


第 

4.1.2 条喷头溅水盘与吊顶、楼板、屋面板的距离,不宜小于 7.5厘米,并不宜大

于 15厘米,当楼板、屋面板为耐火极限等于或大于 

0.50小时的非燃烧体时,其距离不宜

大于 30厘米。


注:吊顶型喷头可不受上述距离的限制。


第 

4.1.3条布置在有坡的屋面板、吊顶下面的喷头应垂直于斜面,其间距按水平投影

计算。当屋面板坡度大于 1:3 并且在距屋脊 75 厘米范围内无喷头时,应有屋脊处增设一

排喷头。

第 

4.1.4条喷头溅水盘布置在梁侧附近时喷头与梁边的距离,应按不影响喷洒面积的

要求确定。


第 

4.1.5条在门窗口处设置喷头时,喷头距洞口上表面的距离不应大于 15厘米;距

墙面的距离不宜小于 7.5厘米,并不宜大于 

15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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