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第4.0.6条 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可相应减少70%。 

第4.0.7条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第五章 灭火器的设置 第一节 灭火器的设置要求 

第5.1.1条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第5.1.2条 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第5.1.3条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m。 

第5.1.4条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 

第5.1.5条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五的规定。 第二节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 

第5.2.1条 设置在A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 表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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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2条 设置在B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 表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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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3条 设置在C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按本规范第5.2.2条规定执行。 

第5.2.4条 设置在可燃物露天堆场,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 

第6.0.1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计算单元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相邻场所,可将一个楼层或一个防火分区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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