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第三章 灭火器的选择 

第3.0.1条 灭火器应按下列因素选择: 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二、灭火有效程度; 

三、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四、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五、使用灭火器人员的素质。 

第3.0.2条 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扑救A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二、扑救B类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三、扑救C类火灾应选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四、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五、扑救A、B、C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六、扑救D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协商解决。 第3.0.3条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同一类型灭火器时,宜选用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器。 

第3.0.4条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不相容的灭火剂见本规范附录四的规定。 第四章 灭火器的配置 

第4.0.1条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4.0.1的规定。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 表4.0.1 

10175.JPG

第4.0.2条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 表4.0.2   

10176.JPG

第4.0.3条 C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按B类火灾配置场所的规定执行。 

第4.0.4条 地下建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其相应的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30%。 

第4.0.5条 设有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下列规定减少灭火器配置数量: 

一、设有消火栓的,可相应减少30%; 二、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50%; 

三、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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