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淋设计规范

河南消防网 许昌消防器材 许昌灭火器 许昌消防网                   2014-09-30


第 

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

当地气候条件等特点,合理选择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做到保障安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第 

1.0.3条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本规范不适用

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


第 

1.0.4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

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


第 

2.0.1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危险等级应根据火灾危险性

大小、可燃物数量、单位时间内放出的热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序等因素,划

分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发热量大、燃烧猛烈和蔓延迅速的建筑物、

构筑物;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发热量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迅速燃

烧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量少、发热量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

级举例见附录二。


第 

2.0.2条各危险等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作用

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等应符合下规定:


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不应小于

表 

2.0.2的规定。三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表 

03.2.0.2 


项目

建、构筑物的危险等级

设计喷水强度 

(升/分*平方米) 

作用面积 

(平方米) 

喷头工作压力 

(帕斯卡) 

严重危险级生产建筑物 

10.0 300 9.8×10000 

严重危险级储存建筑物 

15.0 300 9.8×10000 

中危险级 

6.0 200 9.8×10000 

轻危险级 

3.0 180 9.8×10000 


注:最不利点处喷头最低工作压力均不应小于 

4.9×104帕斯卡 

(0.5公斤/厘米 

2)。


第 

2.0.3条水幕系统的用水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水幕作为保护作用或配合防火幕和防火卷帘进行防火隔断时,其用水量不应小于 



0.5升/秒。

二、舞台口、面积超过 

3平方米的洞口以及防火水幕用水量不宜小于 

2升/秒。

第三章消防给水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 

3.1.1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可由室外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

当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的消防用水量。当采用河、塘等地表水做水源时,

应采取防止杂质堵塞系统的措施。


第 

3.1.2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取防止因冻结而中断供水的措施。


第 

3.1.3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置水泵接合器,其数量应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

水量确定,但不宜少于两个。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 

10~15 升 / 秒计算。水泵接合

器应设在便于同消防车连接的地点,其周围 

15~40 米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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