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淋设计规范
河南消防网 许昌消防器材 许昌灭火器 许昌消防网 2014-09-30
第
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
当地气候条件等特点,合理选择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做到保障安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第
1.0.3条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本规范不适用
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
第
1.0.4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
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
第
2.0.1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危险等级应根据火灾危险性
大小、可燃物数量、单位时间内放出的热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序等因素,划
分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发热量大、燃烧猛烈和蔓延迅速的建筑物、
构筑物;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发热量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迅速燃
烧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量少、发热量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
级举例见附录二。
第
2.0.2条各危险等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作用
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等应符合下规定:
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不应小于
表
2.0.2的规定。三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表
03.2.0.2
项目
建、构筑物的危险等级
设计喷水强度
(升/分*平方米)
作用面积
(平方米)
喷头工作压力
(帕斯卡)
严重危险级生产建筑物
10.0 300 9.8×10000
严重危险级储存建筑物
15.0 300 9.8×10000
中危险级
6.0 200 9.8×10000
轻危险级
3.0 180 9.8×10000
注:最不利点处喷头最低工作压力均不应小于
4.9×104帕斯卡
(0.5公斤/厘米
2)。
第
2.0.3条水幕系统的用水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水幕作为保护作用或配合防火幕和防火卷帘进行防火隔断时,其用水量不应小于
0.5升/秒。
二、舞台口、面积超过
3平方米的洞口以及防火水幕用水量不宜小于
2升/秒。
第三章消防给水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
3.1.1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可由室外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
当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的消防用水量。当采用河、塘等地表水做水源时,
应采取防止杂质堵塞系统的措施。
第
3.1.2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取防止因冻结而中断供水的措施。
第
3.1.3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置水泵接合器,其数量应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
水量确定,但不宜少于两个。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
10~15 升 / 秒计算。水泵接合
器应设在便于同消防车连接的地点,其周围
15~40 米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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