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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6 发电厂消防给水和灭火装置 


6.1 一般规定 


6.1.1 发电厂的规划和设计,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应与全厂用水统一规划,水源应有可靠的保证。 


6.1.2 100MW机组及以下的发电厂消防给水宜采用与生活用水合并的给水系统;125MW机组及以上的发电厂消防给水应采用独立的给水系统,并严禁与其他用水系统相连。 


6.1.3 当采用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3m;当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10m水柱。 


6.1.4 厂区内消防给水水量应按发生火灾时的一次最大消防用水量,即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7 发电厂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7.1 采暖 


7.1.1 运煤建筑采暖,应选用光滑易清扫的散热器。散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60℃。 


7.1.2 蓄电池室、制氢站、油泵房、油处理室、乙炔站、汽车库及运煤、煤粉系统建(构)筑物严禁采用明火取暖。 


7.1.3 蓄电池室的采暖散热器应采用焊接排管散热器,室内不应设置法兰、丝扣接头和阀门,采暖管道不宜穿过蓄电池室楼板。 


7.1.4 采暖管道不应穿过变压器室,不宜穿过配电装置等电气设备间。 


7.1.5 室内采暖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8 发电厂消防供电及照明 


8.1 消防供电 

8.1.1 自动灭火系统、电动卷帘门、与消防有关的电动阀门及交流控制负荷,当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时应按保安负荷供电;当单机容量为200MW以下时应按Ⅰ级负荷供电。 


注:保安负荷供电是为保证电厂安全运行和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供电。 


8.1.2 单机容量为25MW以上的发电厂,消防水泵应按Ⅰ级负荷供电。当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有困难时,宜采用内燃机作动力。 


单机容量为25MW及以下的发电厂,消防水泵应按不低于Ⅱ级负荷供电。 


8.1.3 发电厂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本身带有不停电电源装置时,应由厂用电源供电。当本身不带有不停电电源装置时,应由厂内不停电电源装置供电。 


8.1.4 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发电厂的单元控制室、网络控制室及柴油发电机房的应急照明,应采用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主厂房出入口、通道、楼梯间及远离主厂房的重要工作场所的应急照明,宜采用应急灯。 


其他场所的应急照明,应按保安负荷供电。 


8.1.5 单机容量为200MW以下发电厂的应急照明,应采用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应急照明与正常照明可同时运行,正常时由厂用电源供电,事故时应能自动切换到蓄电池直流母线供电;主控制室的应急照明,正常时可不运行。远离主厂房的重要工作场所的应急照明,可采用应急灯。 


8.1.6 当消防用电设备采用双电源供电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切换。 



9.1 变电所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 


防火间距及消防道路 


9.1.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9.1.1的规定。 


注:主控制楼、通信楼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9.1.2 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9.1.3 变电所内的建(构)筑物与变电所外的民用建(构)筑物及各类厂房、库房、堆场、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9.1.4 变电所内各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9.1.4的规定。 


注:两建筑物相邻,其较高一边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不限。但两座建筑物门窗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 m。 


9.1.5 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及变压器与本回路带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5.6节的有关规定。 


9.1.6 屋外油浸变压器与变电所内生产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9.1.6.1 屋外油浸变压器与生产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为10m。 


9.1.6.2 屋外油浸变压器或可燃介质电容器等电气设备与生产建(构)筑物无孔洞和门窗的防火墙之间的间距不受限制。 


9.1.6.3 屋外油浸变压器或可燃介质电容器等电气设备与生产建(构)筑物设有甲级防火门的防火墙之间的间距不小于5m。 


9.1.7 当屋外油浸变压器的电压为125000kV时,其与生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9.1.7.1 最大单台设备的油量为5~10t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9.1.7.2 最大单台设备的油量为11~50t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9.1.7.3 最大单台设备的油量为50t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9.1.8 屋外油浸变压器与可燃介质电容器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与总事故贮油池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 


9.1.9 变电所、配电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9.1.9.1 设备不应设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内。 


9.1.9.2 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房用的变电所或配电站,当采用防火墙与厂房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 


9.1.9.3 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当防火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9.1.10 市区内变电所的油浸变压器、可燃介质电容器、多油开关等带油电气设备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为一级的建(构)筑物内;设置带油电气设备的建(构)筑物与贴邻或靠近该建(构)筑物的其他建(构)筑物之间应设置防火墙。


9.1.11 变电所内的消防车道宜布置成环形;当为尽端式车道时,应设回车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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