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与消防规范

场施工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确保施工厂家进场装修的各项消防安全,特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1、施工装修时,禁止交叉作业,必要时做好相关保护。如喷刷油漆,必须留出足够空间距

离。动火时,必须先清理周围易燃物,并做好洞、孔、伸缩缝的防护,防止遇明火爆燃。     2、装修改造不应遮挡、圈占消火栓、防火卷帘、报警电话、按钮、排送风烟口等各种设施,

确需移动而且有移动可能的,经有关部门领导或总务处同意后方可操作。 

3、装修材料应选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不准采用燃烧后可产生大量有毒气体的材料。如未经

阻燃处理的塑料制品、笨板等。 

4、装修时使用的挥发易燃品,不得与火、电同场堆放,确需在商场内存放,必须经总务处

消防科同意后存放在独立安全位置。 

5、商场装修严禁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品,如“信那水”等,如工艺要求需要少量“信那水”

时,可报请总务处领导及消防科同意后方可实施。 6、严禁在商场内二次加装吊棚。 

7、灯箱及柜台(或背柜)为木质结构的必须刷防火涂料或贴防火板;柱子装修应用轻钢龙

骨作骨架。 

8、灯箱布应采用经过阻燃处理或难燃材料。 

9、疏散门前应留1.5米疏散通道口;滚梯前不应设柜台;柜台与柜台之间距离应为1.5米

以上。  

10、柜台或隔断高度不应超过2.4米,靠墙部位无其它设施可做至棚顶。 

11、商场内设立的配电箱应安装在不燃或难燃材料上,禁止设在柜台内或易燃材料上,配电

箱下方禁放易燃材料。 

12、厨房内的蒸饭车等用电设施不应同冷柜等制冷设备走同一电源插座,应区分开,便于闭

店后关闭电源。 

13、禁止使用液化气罐、电炉子等物品,可使用电磁炉、微波炉等,违者罚款100元。 14、商场内各种烧烤品的制作,应设足够排烟设施,并通至户外。 

15、制作柜台等用于经营的固定设施,应尽可能在外制作,在商场内部制作,必须把废弃的

易燃杂物清理出商场,施工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排放到指定位置。 

16、在商场内动用明火、水电焊,须经公司总务处消防科同意,并办理审批单。 17、接拉临时电线,必须经总务处电气科同意,严禁用裸线代替插头直接使用。 18、电源点(或带电运行的电器设备)周围50厘米内不得放置任何易燃物品。 

19、长时间离开(半小时以上)施工现场,必须将所有电源拔掉,并待用电设备冷却后方可

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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